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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一九五二年棉粮比价及棉田的公粮负担的指示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一九五二年棉粮比价及棉田的公粮负担的指示
(1952年3月12日)


  一九五一年全国棉花生产,已超计划完成任务,成绩甚好。今年的任务是既要保持一九五一年全国棉田种植面积水平,又要完成一九五二年的粮食增产计划,以提高棉田和粮田的单位面积产量。为此,特将一九五二年的棉粮比价及棉田的公粮负担规定如下:

  一、一九五二年的棉粮比价
地区粮食种类每斤7/8吋中级皮棉换粮数量
河北、平原、山东小米八--九斤
山西晋中小米八·五--九·五斤
晋南小麦七·五--八·五斤
陕西、河南小麦七·五--八·五斤
湖北、江西、湖南中熟米八--九斤
苏北、苏南、皖北、皖南、浙江中籼米八--九斤
西南、东北自行规定自行规定

  附注:1.小米区米价按当地米价计算,十二月一日后按新米价计算。
  2.中熟米相当于籼稻二机米。
  二、上述比价是国营贸易公司和合作社向农民收购棉花出售粮食的价格,亦即农民售棉所得的实际价格,不论任何季节,均应保持在此幅度之内。至于各个接壤地区的粮价,例如河北、山东、平原接壤地区的粮价,应由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随时调节,保证棉价的平衡。
  三、各地棉价由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统一规定并保证比价的执行。合作社应根据国家棉粮的生产和收购情况,在国营贸易公司协助下,进行预购和赊购工作。在合作社预购棉花时,各级农业部门应协助动员农民进行订立合同的工作。在贸易部门和合作社力量不足的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协助国营贸易公司及合作社用一切办法保证上述比价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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