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财贸法规的通知(发布日期:1986年7月25日,实施日期:1986年7月25日)宣布失效政务院关于统一处理机关生产的决定
(一九五二年二月二十九日政务院第一百二十六次政务会议通过 一九五二年三月十二日发布)
由于过去革命战争在农村分散的环境中和持久的条件下进行,故机关生产曾经起过它推动生产、支援战争的一定的积极作用,并解决了当时各单位工作人员生活上的不少困难。但这种需要,自从革命战争取得了全国胜利以后,业已逐渐减少,而机关生产的分散和盲目性,对于国家经济的集中和计划性说来,又已发生抵触,尤其是由于资产阶级思想的侵蚀,致使许多国家工作人员分散精力,沉溺于机关生产之中,追逐利润,贪图享受,因而引起严重的贪污、浪费现象,这更成为目前全国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斗争中最普遍而必须解决的问题。基于这些原因,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现决定结束机关生产,并规定办法如下:
一、所有各级人民政府、人民解放军、学校、党派、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各部门、各单位所经营的工业、农业、商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机关企业,除屯垦部队经营的农场、部队和机关工作人员为自己消费而由自己动手(不雇佣工人)在政府划定的范围内耕作的菜园、救济机关为办救济事业和公安司法部门为改造犯人经同级政府批准经营的生产事业及由各级合作社系统管理的机关消费合作社(名为合作社而实际是机关商店者不在此限)以外,一律由各级人民政府(中央、大行政区、省(市)、专区、县)组织机关生产处理委员会予以登记和清理。县因机关生产不大和系统不多,如无设立处理机构的必要者,即可由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关统一接管,不另组织机关生产处理委员会。
二、各级机关生产处理委员会,以各级人民政府为主,吸收军队后勤部门及有关党派和人民团体的代表组成之。委员会受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其下设秘书处,办理机关生产的登记、分类、清理等事务。
各级机关生产处理委员会,在接管时得先依靠各系统(如军队、财经、党派、人民团体)组织机关生产处理委员会分会,在其统一领导下分别进行工作。军事系统的机关生产处理工作,可分军委、大军区、省军区三级进行,并分别参加各该级人民政府的机关生产处理委员会。
各单位对于统一处理机关生产的问题,必须由首长亲自掌握,指定专人负责,或并选派适当人员参加各级机关生产处理委员会或各系统的机关生产处理委员会分会,以保证清理和交接工作能够很好地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