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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修改货物税评价调整幅度的命令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修改货物税评价调整幅度的命令
(1952年3月4日)
根据目前物价基本上已趋稳定的情况,为保证国家税收,关于
货物税暂行条例
第
六条
第二款内,按市场批价核税的货物每月评定税价税额后遇物价涨落超过百分之十随时调整的规定,现经呈奉政务院批准,将其调整幅度修改为百分之五,自一九五二年三月十五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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