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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司法部《关于监狱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参照公安机关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和单独警察职务序列有关问题的意见》

人事部、司法部《关于监狱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参照公安机关
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和单独警察职务序列有关问题的意见》
(2008年3月4日 国人部发[2008]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按照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有关要求,监狱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机关参照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和单独的警察职务序列。《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已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参照《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现就监狱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和单独的警察职务序列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监狱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是人民警察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监狱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的构成和职务特点分别设立职务序列,实行警官、警员、警务技术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对于加强监狱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队伍建设,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监狱劳动教养机关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参照《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认真实施与监狱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相关的分类管理制度、单独的警察职务序列和职务管理、编制、经费以及相应的工资、福利、退休、抚恤、医疗保障等制度。
  二、监狱劳动教养机关及其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官、警员职务的设置与管理,参照公安机关及其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官、警员职务的有关规定执行,职务层次依据机构规格确定,警员职数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2006]6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监狱领导成员的警官职务为监狱长、副监狱长,劳动教养管理所领导成员的警官职务为所长、副所长。
  监狱的监区、劳动教养管理所的大队以下机构警官、警员职务的设置与管理,参照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官、警员职务的有关规定执行,职务层次依据机构规格确定,警员职数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监区以下机构的警官职务为监区长、副监区长、分监区长、副分监区长,大队以下机构的警官职务为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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