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创新为农民工服务方式,增强工作的实效性
(一)丰富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手段。探索建立由司法行政、民政、劳动、公安、建设、工商、综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长效机制,实行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并强化各部门责任。加强分类指导,根据农民工的文化水平、思维习惯和实际需要,编写适合农民工特点的普法挂图和普法读物,通过开展法制文艺演出、法律知识竞赛、法制辩论会等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激发农民工的学法热情,引导农民工依法表达利益诉求。加强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依托“民工公寓”、社区教育中心、企业职工教育培训中心、新市民学校等载体,积极创建“农民工法制学校”。
(二)进一步畅通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渠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公示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并印制机构人员名录和“便民联系卡”在农民工密集地区免费发放。各地法律援助机构要在临街、一层设立服务窗口,方便农民工及时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有条件的地方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要简化程序,优先受理,快速办理,尽早实现农民工权益。组织广大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人民调解员进厂矿、进企业、进农村,为农民工提供及时快捷的法律咨询,方便农民工随时随地得到法律服务。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对经济确有困难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少或免除其服务费用。指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组建农民工法律服务志愿团,开通农民工维权热线,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
(三)健全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推进农民工输入地和输出地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联系和合作,建立多层级的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异地合作机制。加强对农民工法律援助办案协作工作的指导,研究形成法律援助异地协作办法,就移送申请、协助调查取证、协助执行、案件归档、办案补贴支付以及信息交流制度、学习培训制度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规范农民工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实现资源整合和优势互补,满足农民工在流动就业过程中的法律援助需求。
(四)创新涉及农民工纠纷调解工作机制。针对涉及农民工纠纷人数较多、跨度较大、法律关系复杂、调解难度大等特点,探索建立由司法行政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用工单位和农民工代表共同参与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纠纷调解机制,充分发挥各行政职能部门、用工单位和农民工自身的作用,扩大调解组织覆盖面,加大调解透明度,增强调解权威性。探索涉及农民工纠纷调解工作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等程序的衔接联动机制,提高调解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