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工作力度。以改善民生、维护民生和保障民生为工作出发点,认真研究放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将农民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建立科学合理的经济困难证明制度,探索适合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特点的审批程序。进一步整合“148法律服务热线”工作体制,将其改造成“148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热线”,充分发挥它在为困难群众提供及时快捷的法律咨询和方便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中的作用。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推动在农民工较多的地区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已设立的省份扩大资金规模,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有力的物质保障。继续推动在农民工较为密集的区域依托社区、街道、司法所、法律服务机构等部门和单位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点。以工作站点为平台,组织广大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积极开展农民工义务法律咨询等法律援助服务活动。制定《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从机构、经费、人员、办事流程等方面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站点运行,积极发挥其在法制宣传、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等方面的职能作用。
(三)提高农民工案件法律服务质量。建立科学的法律服务质量评估体系。严格规范法律服务机构办理农民工案件的各个环节,确保办案质量。建立健全机构内部管理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特别是建立健全从业人员业务活动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办案跟踪检查、抽查,指定专人负责机构业务质量管理,对侵害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服务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机构内部制度予以处置。针对农民工案件主要为工资报酬和工伤事故两类的特点,组织办理劳动工资和工伤事故案件经验丰富的律师对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人员进行培训,在全国培训一批熟悉农民工法律法规政策和办案技巧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专业人员,提高为农民工服务水平。
(四)搞好涉及农民工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工作。继续推进在农民工较为密集的区域建立专门人民调解组织,同时在现有各类人民调解组织特别是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中,明确专人负责涉及农民工纠纷调解,有效满足农民工化解纠纷的需要。加强与各级工会的联系,发展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员专业队伍。根据区域、行业等实际情况,积极在农民工队伍中发展人民调解员,把热心人民调解工作,为人公道正派,有威信、有影响,具有一定文化和法律知识的人吸收到人民调解组织中来,促进农民工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约束。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遍布城乡、贴近群众的优势,建立健全涉及农民工纠纷情报信息网络,动员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在农民工中开展矛盾纠纷专项排查工作,抓早、抓小、抓苗头,变被动调解为主动调解,变事后调处为事先预防,努力把涉及农民工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结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和“我为和谐作贡献”人民调解主题实践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民工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强化调解效力,提高调解工作社会公信力。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伤损害赔偿等涉及农民工切身利益纠纷的调解工作,防止因化解不力而转化为刑事案件,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人民调解员涉及农民工纠纷的教育培训,切实提高他们调解涉及农民工纠纷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