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劳教单位应根据三类岗位的重要性、技能条件和劳动强度的不同,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劳动工资分配办法。
(三)各省(区、市)劳教局应按照《关于劳教单位工人岗位分类设置和管理的通知》(司发通[2007]69号)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制定劳教所基本支出经费标准的通知》(财行[2007]277号)等文件规定和所属各劳教所三类岗位指标的核定情况,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将三类岗位的经费和补助拨转给相关劳教单位。各单位要本着“统一掌握、合理使用”的要求,按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好该项经费及补助。
(四)劳教单位应根据三类岗位用人需要,做好工人的教育培训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形势政策教育、业务知识和技术技能教育,不断提高工人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技能水平。
(五)各省(区、市)劳教局要加强劳动用工就业管理,严格控制人口,努力畅通出口。劳教所和劳教企业凡需要向社会选聘新工人的,必须报省(区、市)劳教局审批,实行劳动合同用工。
五、工人分类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劳教单位工人的分类管理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重,矛盾多,直接关系工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劳教场所的安全稳定。各省(区、市)劳教局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注意把握工人的思想动态和实际要求,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和咨询,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为实施工人分类管理做好各种准备。
(二)健全组织,加强领导
各省(区、市)劳教局要加强对劳教单位工人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领导机构,加强对工人分类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劳教单位要建立由劳教所或劳教企业负责人、政工劳资部门负责人和工会等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协调机构,具体负责协调劳教所、劳教企业和工人三方关系,以保障工人的基本权益,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和矛盾,确保工人队伍思想的稳定,维护劳教场所的持续安全稳定。
(三)把握政策,建章立制
各省(区、市)劳教局要依据《关于劳教单位工人岗位分类设置和管理的通知》(司发通[2007]69号)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工作,制定涵盖岗位设置和管理、劳动管理、人员选聘、劳动报酬、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劳教单位工人管理具体方案和实施办法,并报司法部劳教局备案。
(四)深入调研,加强指导
各省(区、市)劳教局要认真履行职能,针对劳教单位工人情况比较复杂、地区性差异较大等特点,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实际情况,加强分类指导,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工作方法,确保工人分类管理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