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类岗位的设置范围、比例由各省(区、市)劳教局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司法部、财政部、
人事部《关于劳教单位工人岗位分类设置和管理的通知》(司发通[2007]69号)的有关要求,商同级人事、财政部门核定。在核定工作中,各省(区、市)劳教局要根据实际需要从严掌握,如实际需要岗位数量在省(区、市)劳教系统内综合平衡后低于规定比例下限的,按照实际需要数量核定。
(二)各省(区、市)劳教局按照“集中掌握、统一调控”的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劳教单位三类岗位设置和管理办法。
(三)各省(区、市)劳教局根据所属各劳教所警力配置、收容情况、地理位置、劳教企业组织形式、生产规模、产业特点,以及工人分布、劳教单位发展需要等因素,合理核定和适时调整劳教所的三类岗位设置范围及具体数量。
(四)各省(区、市)劳教局应指导各劳教单位加强岗位管理,转变用人方式,不将三类岗位固定到具体人员。各劳教所应根据《
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所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动态管理。
三、三类岗位人员的选聘
各劳教所必须选聘政治可靠、业务熟练、身体健康者上岗。
(一)选聘对象
选聘对象原则上以各劳教单位现有在职在岗工人为主。对于个别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岗位,统一由各省(区、市)劳教局向其他劳教单位或社会进行选聘。
(二)选聘程序
1.由各劳教所公布省(区、市)劳教局核定的岗位及其相应资格条件、岗位数、选聘办法,接受工人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
2.通过适当的考试、考核等方式确定拟聘用人员。
3.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
4.确定聘用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各劳教所将经公示通过后的拟聘用人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报省(区、市)劳教局审批同意后,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四、三类岗位人员的劳动管理
劳教单位工人分类管理要适应劳教工作改革发展的需要,在借鉴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全面建立三类岗位人员的劳动合同用工制度。
(一)劳教单位三类岗位人员劳动合同的订立、日常管理、考核由劳教所政工劳资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