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劳教单位工人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8年3月12日 司发通[2008]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为适应劳教工作改革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劳教单位工人分类管理工作,根据司法部、财政部、
人事部《关于劳教单位工人岗位分类设置和管理的通知》(司发通[2007]69号)的有关要求,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劳教单位工人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劳教单位工人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推动劳教工作的改革和发展,适应新形势下教育矫治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解决监狱困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国阅[2001]73号)和司法部、财政部、
人事部《关于劳教单位工人岗位分类设置和管理的通知》(司发通[2007]69号)等文件要求,现对劳教单位工人的分类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人分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劳教单位工人的分类管理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劳教执法、教育矫治劳教人员对工人岗位劳动的特殊要求,将劳教单位劳动岗位予以分类,按照各类岗位的不同特点和政策要求对在岗工人实施劳动管理。
工人分类管理应坚持依法管理、实事求是、统筹兼顾、规范运行的原则。其基本目标是劳教单位工人在实行统一的劳动用工、劳动报酬、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险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各类工人劳动岗位的职责,健全完善适应劳教工作职能特点和发展要求的统一的工人分类管理制度,维护和保障工人的基本权益,促进工人劳动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社会化。
二、劳动岗位的分类设置及管理
劳教单位的工人岗位分为劳教所辅助管理岗位、劳教生产关键要害岗位、劳教人员技术辅导岗位三类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