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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若干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0月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0月6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国务院关于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若干规定
(国发[1983]111号 一九八三年七月十三日)


  当前,我国科技队伍的分布和结构很不合理,一些部门和单位科技人员严重不足,而另一些部门和单位却存在科技人员积压或用非所学、用非所长的现象。为了确保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科技攻关任务的完成,振兴经济,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对现有科技人员作适当调整,改善对科技人员的管理和使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促进科技人员按照合理的方向流动,即从城市到农村;从大城市到中小城市;从内地到边远地区;从科技人员富余的部门和单位,到科技力量薄弱而又急需加强的部门和单位。要打破部门、地区界限,合理调配和使用全国科技力量,有计划地从一些重工业和国防工业部门中抽调一部分科技人员,加强能源、交通、轻工、农业等科技力量薄弱的部门;从高等院校和科研部门中抽调一部分富余的科技人员,充实中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师资,支援新建院校和生产建设单位。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 为了确保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省、 市、自治区应统一筹划,精心选好各个重点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科技骨干班子的人选,可由技术负责人提名,经上级审查确定。所需要的科技人员,首先应从本部门、本系统中解决。某些科技骨干在本部门、本系统解决不了,需要跨部门、跨系统调配的,可报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安排。负责分配大学、中专毕业生的主管部门,应在计划安排上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需要。
  有抽调科技人员任务的单位必须顾全大局,支持被抽调的科技人员按期到达工作岗位。各级组织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科技人员服从组织调动,艰苦创业,为四化建设多作贡献。为了鼓励科技人员到艰苦地区积极承担国家重点建设任务,由劳动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二) 国务院各部门和省、市、自治区,应根据国民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加强企业技术改造、科技攻关和充实薄弱环节的科技力量,制定本部门、本地区科技队伍的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 科技骨干过于集中的单位, 可以有计划地调进一批大学、中专毕业后参加工作不久的科技人员,同时调出一部分科技骨干,逐步改善科技队伍的分布和结构不合理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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