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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勘察设计单位试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若干规定

  3.勘察设计单位使用留用资金,除进行基本建设和购买国家控制物资需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外,其余资金可由本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支配使用。直接用于勘察设计的机具、仪器、计算器、复印、印刷设备和文具纸张,是勘察设计单位的生产用品,各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给予支持。
  4.主管部门核定为需要补贴的勘察设计单位,由于经过努力减少了补贴,可以采取减补分成的办法,但减实分成用于职工奖金的部分,最多只能相当于全员一个月的标准工资。
 六、内部考核
  1.勘察设计单位盈余提成中用于职工奖金部分,应通过考核进行分配,不搞平均主义。可按各级岗位责任制进行考核 ,也可按完成定额进行考核,做到多劳
多得 ,有奖有惩。
  2.要加强管理工作,把院内各部门直到每一个人都有机地组织起来,进行合理的分工,明确各级岗位的责任、权利和完成任务后的分配办法。
  3.要以完成全院的生产任务为中心,把承担任务的进度、质量、采用新技术、经济效益等和劳动态度、工作作风、团结协作精神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考核。
  4.要制订勘察设计平均先进定额,这种定额可以是按项目的综合定额,也可以是区别不同项目和不同专业的单项定额,作为院内下达生产计划和进行考核的依据之一。
  5.要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把好勘察设计质量关,做好质量评定工作,质量不合格的要返工重做,并要“扣分”。
  6.要适当区别直接从事生产(包括做标准、规范、概预算和科研工作)、生产管理、辅助生产和后勤工作等的分配比例。
 七、基础工作和评优秀设计等费用
  1.勘察设计单位在总收入中提10%左右作为本单位进行科研、标准设计、业务建设、技术情报以及人员培训等方面的费用,并按实际开支计入本单位的总支出内。
  2.勘察设计单位上交给主管部门的资金,应以大部分用于本行业组织编制标准、规范、定额、标准设计等基础工作和组织开展优秀设计评选行动所需的费用。
  3.国家和地区组织全国和地区优秀设计评选活动的经费,从国家或地方的勘察设计事业费总额中安排。
 八、本规定自一九八三年下半年开始试行。原批准收费试点的单位也按此办法执行。
  国务院各有关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以上规定并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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