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当考虑从事科研、业务建设等人员的费用;要按照各类工程的繁简难易,规定不同的收费定额或收费率;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 ,要充分利用原有条件,又要尽量
不影响生产 ,设计用工多,难度较大,收费率可适当提高;工程咨询或可行性研
究,可采用不同项目的综合定额计算,也可按实际需要的工日综合计算。收费标准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严禁巧立名目,乱收费用。
各勘察设计单位跨行业承担任务,按所承担任务的行业收费标准执行。承担引进项目配套设计,按实际承担部分的工作量收费。承担有单机引进设备的项目,其设备价格应折成国内类似设备价格计算。承担经援项目设计的收费,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制订具体的办法,报国家计委批准颁发执行。承担国外项目设计收费按国际市场的收费标准,并考虑竞争的需要自行确定。
3.地区以下所属勘察设计单位的收费标准,一般要低于各行业的统一收费标准。具体的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基建主管部门决定。
四、事业费
1.改为实行收费办法的单位,其事业费由国家计委按各部任务情况统一安排,经由财政部门核定后拨给各主管部门,主要用于:(1)主管部门下达给勘察设计单位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勘察设计任务所需的前期工作费和勘察设计费,不足时从基建投资中支付;(2)本部门组织的技术开发、标准规范、定额、标准设计和人员培训等方面的费用,这部分费用从一九八五年以后改从勘察设计单位上交给主管部门的费用中支付;(3)由于非主观原因造成的亏损补贴。
2.各主管部门根据所属勘察设计单位的具体情况,可在一九八三年和一九八四年的事业费中,适当拨出一部分给勘察设计单位(不包括试点单位)作为周转金。
3.个别以规划任务为主、无具体收费对象的单位,经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家计委备案后,可仍按原事业单位办法执行,对外承担任务不得收取工程勘察设计费。
五、盈余分配
1.勘察设计单位完成了主管部门提出的各项考核指标后,收入大于支出(包括工商税支出)的盈余部分可采取分成的办法。
2.盈余的40%上交国家和主管部门,主要用于交纳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开展勘察设计单位的科研工作、组织编制标准、规范、定额、标准设计和评选优秀设计活动,以及补助勘察设计单位的设备更新与小型基建等,但不得用于主管部门本身的其它开支;盈余的60%留给勘察设计单位,大部分用于技术开发、技术装备购置与更新和小型零星基建,小部分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职工奖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职工奖金的比例,由各主管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基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决定。但发给职工的奖金总额,按原国家建委和国家计委、财政部(80)建发设字第217号文件的规定,最多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两个月标准工资。如果完不成或部分完不成上级下达的任务的指标,应根据不同情况减少留用或不得留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