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及时向上级反映农事动态和农民的意见,当好农业生产的情报员。
第十二条 现有国家办的乡社农业技术推广站,办得好的,群众欢迎的,可以保留,积极开展技术推广和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章 编制、队伍
第十三条 省辖市(自治州、盟、地区)以上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由同级农业行政部门根据情况确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县及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应根据管辖范围、自然条件、耕地面积、人口多少和作物种植情况等确定。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及其派出机构属国家事业单位,其人员编制由县政府确定;乡社农业技术服务组织是集体性质,实行民办公助,派驻的国家技术人员由县农业局确定,农民技术人员人数由乡社确定。
第十四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领导干部,应从年富力强、有组织领导能力的技术推广干部和农业科技干部中选任。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的行政干部人数要严格控制。
第十五条 属于国家的农业技术推广干部,必须具备高等或中等农业院校毕业生的技术水平。要定期进行考核,并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农业技术干部职称暂行条例》的规定,评定和晋升技术职称。
第十六条 建立定期的轮训制度, 加强对现有的技术推广队伍的培训。 采取由中央、省、市、县分级举办训练班进行轮训和选送技术骨干到农业科研、教学单位进修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技术干部的业务水平。
第十七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干部要保持相对稳定,不要轻易变动。要充分发挥他们的业务技术专长,不要抽调他们去搞与技术推广无关的工作。
第十八条 农民技术员和科技示范户是推广农业技术不可缺少的一支重要力量。要进行考核,择优录用,发给证书。并进行定期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技术水平,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十九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组织要加强劳动管理,建立岗位责任制,健全工作、学习等规章制度,定期检查评比。
第四章 设备、经费
第二十条 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应有试验示范、培训、推广的固定基地和场所,有条件的还可以划给一定的山林、水面。区(片)、乡社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也要有开展试验示范、培训、推广活动的场所和少量试验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