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条例(试行)
(一九八三年七月七日农牧渔业部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是农业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把科研成果和先进技术转变为生产力的重要环节,是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加快农业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措施。为了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充分发挥其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主要任务是:把科研成果和先进技术,普及推广到群众中去,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达到增产增收的目的。
第三条 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要坚持为当前农业生产服务的方向;遵循因地制宜、一切经过试验的原则;采用试验示范、培训、推广相结合的方法;讲求经济效益。
第四条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重点是县一级。要逐步把县农科所、农技、经作、植保、土肥等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结合起来,建成全县的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统一组织农技干部,分工协作,搞好技术指导,尽快使各项农业技术综合应用于生产。
第五条 随着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各种经济联合体的发展,县和县以下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采取合同形式开展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把技术推广工作搞活。
第六条 各级农业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 组织农业科研、 教学和技术推广部门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技术推广工作。
第二章 机 构 任 务
第七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包括有国家设置的各级农业技术推广站和集体兴办的技术服务组织两部分,前者属国家事业单位,后者是民办公助的集体事业单位。
第八条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总站、省(市、自治区)、省辖市(自治州、盟、地区)农业技术推广站是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管理、指导机构,属同级农业行政部门领导。
主要任务是:
一、 负责编制全国和本省、本地区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计划、规划,经农业领导部门审批后列入国家计划,并组织实施;按财政管理体制编报技术推广的基建、事业等经费和物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