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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电子工业技术改造试行条例[失效]

  (五)根据需要,国家优先分配大专毕业生和增调技术人员。
  (六)改造目标实现后,将由国务院主管部门颁发证书并予公布,效果显著的,给予奖励。国家重点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的设备,要优先采用改造单位的质优价廉产品。
 第四十五条 改造单位承担以下责任:
  (一)根据批准的申请报告所规定的内容,制订具体的组织措施计划,明确进度和项目负责人,并保证按期达到预定的各项技术和经济目标。
  (二)每季度要向主管部门报告计划执行情况和问题,逾期不报或不如实反映情况的,要进行批评。对由于工作失误而达不到预定目标或造成重大损失者,要追究行政上和经济上的责任。
  (三)在组织好主导产品改造和生产的同时,要积极发展第二产品、第三产品,努力增强适应市场发展变化的能力。
  (四)主机厂和协作厂要密切配合,形成改造产品的综合生产能力。主机厂对零部件厂和工艺协作厂要提出明确的技术、生产要求,组织好协调配合;零部件厂和工艺协作厂要加强独立研究试验能力,以适应主机厂不断改进产品的要求。
  (五)要坚持边生产、边改造的原则,对于不可避免的减产,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努力保持可能达到的产量。

第十一章 费用的筹措和合理使用

 第四十六条 技术改造经费应当首先利用企业更新改造基金和发展资金,不足部分利用银行贷款和国家拨款、地方资金以及可以利用的外资等。利用这些资金,都要进行经济效益分析,严格按照预算合理使用,厉行节约。
 第四十七条 凡改造周期短、经济效益显著、有偿还能力的单位,应当充分利用银行贷款。
  银行要支持机械、电子工业的技术改造,为首批改造单位,设立专项贷款,利息适当降低。用于节省能源整体产品的项目,月息二点一厘,还款年限五年到七年。
  企业归还贷款,应当先用企业的自有资金归还,不足部分,在征收所得税之前,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归还。
 第四十八条 今后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国家对机械、电子工业的投资,将主要用于技术改造。此外,国家将把集中的更新改造资金,重点用于补助首批改造单位中的下列项目:
  (一)列为首批进行技术改造的研究、设计单位。
  (二)改造周期长、技术要求高、资金一时不易全部回收的重大项目。
  (三)为提高重点产品的等级、精度、水平,并形成科研和生产能力,而增加收益很少的项目。
  (四)技术改造后增加的经济效益,主要体现在社会方面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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