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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电子工业技术改造试行条例[失效]

  (三)分析本行业主要企业的状况,提出行业技术改造方案,并规定首批改造企业必须达到的产量、品种、质量、成本、劳动生产率等招标。
  (四)按专业化协作原则,进行分工,打破部门和地区界限,确定整机装配、零部件生产和工艺协作的定点方案。
  (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对技术的先进性、经济的合理性和实现的可行性进行综合分析,并规定技术改造资金的回收期。
  (六)技术改造和专业化改组所需经费、物资、能源和交通运输等条件的落实措施。
 第三十九条 首批改造的主要零部件专业厂和工艺专业厂,要按主机的发展要求,同时进行技术改造。
 第四十条 完成技术改造任务的单位,主管部门要按规划的要求组织验收。

第九章 首批改造单位的审定

 第四十一条 机械、电子工业部和其他工业部门的机械、电子制造企业和有关研究、设计单位,凡符合第八条规定和行业技术改造规划定点要求的,均可由主管部门推荐或由本单位提出申请。
 第四十二条 申请办法和批准程序:
  (一)由主管部门推荐的单位或自行申请的单位,都要提出申请报告和项目建议书(大中型项目,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和利用外资项目,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说明自己具备的基本条件,改造的理由和内容,改造后要达到的具体目标,改造资金的概算和来源,经济效益和资金的回收期等。
  (二)申请报告和项目建议书要经本单位职工代表讨论,由厂长(院、所长)签署上报。中央直属单位,除主送主管部局外,要抄送地方主管局;地方所属单位,除主送地方主管局外,要抄送有关部局。
  (三)按现行隶属关系,申请报告和项目建议书,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3〕17号文件规定的办法审批。
 第四十三条 申请报告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对于弄虚作假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章 首批改造单位的权利和责任

 第四十四条 改造单位有以下权利:
  (一)优先实行扩大企业自主权的办法。
  (二)可以分别情况获得低息贷款,或由国家从机械、电子工业集中的更新改造资金,拨款补助。
  (三)优先引进必要的技术,进口样机和关键设备,包括为了增加出口而进口的关键配套零部件、原材料等,根据不同情况,可按国家规定减免进口锐。
  (四)优先参加可以直接对外贸易的出口联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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