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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电子工业技术改造试行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0月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0月6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机械电子工业技术改造试行条例
 〔一九八三年七月五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国办发(1983)5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在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实现我国到本世纪末工农业年总产值翻两番的奋斗目标,必须依靠科学技术进步,有重点、有步骤地对国民经济各部门进行技术改造。机械、电子工业(包括机械、电子、汽车、船舶等机械工业部门和其他部门的机械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是整个国民经济技术改造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战略任务。为提高机械、电子工业的生产技术水平,生产质优价廉、先进适用的机械、电子设备和其他产品,更好地为发展农业、能源、交通和消费品工业服务,为国民经济的技术改造和重点建设服务,为扩大出口服务,为增强国防建设服务,促使国民经济逐步转移到新的物质技术基础上来,机械、电子工业的技术改造必须先行一步。
 第二条 机械、电子工业技术改造的目标是:
  (一)加速产品的升级换代,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提高产品性能、质量和效率,主要产品力争在十年到十五年内达到经济发达国家七十年代或八十年代初的水平。
  (二)增加适销对路产品的品种和产量,努力做到重大关键产品国产化,以满足发展生产和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扩大机械、电子产品出口。
  (三)提高各项技术经济的水平,包括减少能源和原材料的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
  (四)促进安全生产,加强环境保护,减轻繁重体力劳动。
 第三条 机械、电子工业技术改造,要重点抓好新产品研究开发,结合技术引进,加快技术改造进度,使之尽快形成生产能力,把科学技术真正转化为生产力。同时要和管理体制改革、调整服务方向、企业整顿、专业化协作改组等工作结合进行。
 第四条 机械、电子工业的技术改造,必须有计划有重点地分批进行。在第六个五年计划期间,先选择一批四化建设急需的和出口潜力大的关键性产品,把生产这些产品的一部分工厂、主要协作配套厂和有关研究、设计单位,作为机械、电子工业的首批技术改造单位(以下简称改造单位),按照本条例的各项规定进行改造,以取得经验,在第七个五年计划期间进一步铺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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