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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关于保护劳动模范身体健康的几项规定

中华全国总工会等部门
 关于保护劳动模范身体健康的几项规定
 (一九八三年七月一日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发布)


  当前,战斗在各条战线上的许多劳动模范和先进人物健康状况不好,病号多,体质下降。造成劳动模范和先进人物体质下降的具体原因:一是由于“左”的思想影响还没有完全消除,劳动模范和先进人物遭讽刺,受打击,思想压力大,心情不舒畅;二是事事带头干,过分劳累;三是劳动时间长,体力消耗大,积劳成疾;四是兼职多,会议多,社会活动多,负担过重;五是有病不肯请假,长期拖延不治疗;六是居住条件差,得不到很好的休息,等等。这种情况已引起中央领导同志和各方面的关注。为了保护劳动模范和先进人物的身体健康,使他们能够有充沛的精力投身于四化建设,更好地发挥带头、骨干和桥梁作用,现作如下规定:
 一、要把保护劳动模范和先进人物的身体健康当作一件大事来抓。爱护与关心劳动模范和先进人物,是各级党政和群众组织的工作任务之一,是关心工人阶级、为人民服务的具体表现。各级主要领导同志,要站在党和人民的利益上,关心劳动模范和先进人物的身心健康。要保证他们不受打击、压制和讽刺,使他们心情舒畅地工作。要关心他们的政治进步,积极培养,吸收符合党团员条件的劳动模范和先进人物入党入团。要注意从劳动模范和先进人物中选拔符合四化要求、又有组织领导能力的人物充实到各级领导班子。对那些年轻、文化低、有培养前途的劳动模范和先进人物,要做出培养深造规划,下决心把他们抽出来进行文化培训,送他们到学校学习、深造。
 二、凡省属市(县)以上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和先进人物称号的职工(包括国务院各部、 委授予的劳动模范和先进人物), 在今年内要普遍进行一次身体检查,今后每年一次,形成制度。有条件的单位,由本单位或本系统所属医院、门诊部进行检查;无条件的单位,或不能检查的某些项目,与当地的医疗合同医院联系安排检查。对查出有病的职工,需要治疗的,要及时治疗;需要住院治疗的,各有关医院要提供方便条件,给予优先照顾。需要到地方医院进一步确诊或进行特殊检查的项目,由合同医院或由合同医院指定的其他医院进行确诊和检查。希望各医院要积极配合,互相协作。承担身体检查任务的医院、门诊部和卫生保健部门,要选派技术水平较高、工作认真负责的医务人员参加身体检查工作,并于这次身体检查后,由本单位的卫生保健部门或有关医院建立劳动模范和先进人物保健档案。身体检查所需经费,由本人所在单位负责。
 三、疗养院(所)和休养院(所)要把接收劳动模范和先进人物作为重要对象,努力办好疗养事业,提高疗效,端正服务方向, 改善服务态度。各级工会组织,要在党委领导下, 认真做好劳动模范、先进人物疗养和休养的联系和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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