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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三是符合经济改革的要求, 有利于促进企业节约使用资金。 企业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经营自主权要进一步扩大。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除自已积累一部分外,要更多地通过信贷方式提供,有偿使用。这样,可以促进企业健全经济责任制,精打细算,节约使用资金。
  对这项改革,财政、银行部门有些同志也有不同看法。主要是担心银行统一管理流动资金,会形成银行一家包,有可能削弱流动资金的管理,忽视财政信贷的综合平衡,应当慎重对待。我们认为,这个看法值得重视。在改革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注意财政信贷的综合平衡,及时研究解决执行中的问题。这样,改革是可以搞好的。
 二、 银行统一管理流动资金的办法
  银行统一管理国营企业流动资金 , 要在保证生产发展、流通扩大的合理资金需要的前提下,建立和健全流动资金管理的责任制,运用行政办法和信贷杠杆,促进企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具体办法有以下几点:
  (一)企业的国拨流动资金仍然留给企业。企业是独立经营的核算单位,应当有一定的自有流动资金。因此,在人民银行统一管理流动资金后,原来财政拨给工业、交通、商业等国营企业的约一千二百亿元流动资金,仍然留给企业作为自有流动资金,由银行进行管理。
  目前 , 企业之间国拨流动资金占流动资金来源的比重很不平衡,有些企业国拨流动资金不到10%,而有些企业全部是国拨资金,不需要向银行贷款。这种状况,不利于企业之间在大体相同的条件下相互竞争。因此,有必要在企业之间对国拨流动资金进行适当调剂。 考虑到调剂国拨资金要引起企业成本、 利润的变化,直接影响企业的利益,矛盾较大。我们意见,可采取抽肥补瘦的办法,多数企业不作变动。如工业生产企业,国拨流动资金占流动资金来源总额20—80%的可以不调,低于或高于这个比例的部分要进行调剂。这种调剂,在各省、市、自治区或部门内进行,以免引起地区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财政收入的变动。
  对企业的国拨流动资金 , 应该实行有偿使用,收取一定的占用费。考虑到原来上交财政的流动资金占用费已计入上交收入任务之内,可暂时停收,待财政利改税制度全面实行后再恢复征收。
  (二)改进企业流动资金定额或计划的核定办法。过去对工业企业流动资金定额,是按储备、生产、成品三个过程和主要物资的合理周转需要核定的,办法较复杂,花费时间较多。资金定额核定后几年不变,不能随着生产发展作相应调整,形成“死定额、活生产”的矛盾。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今后一般可改按平均先进的销售收入资金率(或销售成本资金率)核定工业企业的流动资金定额,每年按销售计划调整一次,生产和销售增长了,流动资金定额可相应增加。考虑到商业一、二级批发企业具有“蓄水池”作用,可根据购销计划核定周转库存额,银行实行“存贷分户”管理。对其中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如粮食、 棉花等),需要储备的,经过国家批准,可给予专项储备贷款,按实际需要供应。
  (三)考核企业的流动资金使用情况,对超定额(或超计划)贷款实行加息或“浮动利率”。国家下达的加速流动资金周转指标,要作为指令性指标进行考核。企业的流动资金占用额,在资金定额(或计划)以内的贷款,实行统一利率,取消定额内低息贷款;超过定额(或计划)的贷款,要加收利息。也可以实行“浮动利率”办法,在上下浮动不超过20%的幅度内,对超额完成国家规定的加速资金周转指标的,降低贷款利率,少支的利息全部留给企业;完不成的,提高贷款利率,多支的利息从企业留用的利润中开支,以促进企业加速资金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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