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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电力部关于引滦工程管理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引滦水量分配意见表
                             单位:亿立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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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阶 ┃供 水┃ 可 分 ┃ 天  津  市 ┃  河  北  省
   ┃   ┃     ┣━━━━┳━━━━╋━━━━━━━┳━━━━━
   ┃保证率┃  配  ┃    ┃分配比 ┃分 配 水 量┃ 分配比
   ┃   ┃     ┃    ┃    ┣━━━┳━━━┫
 段 ┃ % ┃ 水 量 ┃分配水量┃ %  ┃   ┃其中:┃
   ┃   ┃     ┃    ┃    ┃合 计┃唐山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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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林口┃ 75 ┃19.5 ┃10.0┃51.3┃9.5┃3.0┃48.7
水 库┃ 85 ┃15.0 ┃ 8.0┃53.3┃7.0┃   ┃46.7
修建后┃ 95 ┃11.0 ┃ 6.6┃60.0┃4.4┃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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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林口┃ 75 ┃19.5 ┃10.0┃51.3┃9.5┃3.0┃48.7
水 库┃ 85 ┃15.0 ┃ 7.5┃50.0┃7.5┃   ┃50.0
修建前┃ 95 ┃11.0 ┃ 5.5┃50.0┃5.5┃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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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与省、市会商后进行必要的调剂,也可按存水单位存水
多少冲减。
  为了合理使用滦河下游有限的水资源,河北省唐山地区应控制水稻种植面积,特别应严格控制旱田改稻田的面积,使滦河下游滨海盐碱地农业用水得到一定的保证。
 三、 关于收交水费
  大家一致认为,国家耗费巨额投资修建起来的引滦工程,不能再靠国家继续投资进行工程的维修和管理运行,而是应该通过收交水费、回收成本,维持再生产。遵照中共中央〔1982〕1号文件中关于重新核定水费制度的精神,引滦供水水费收费标准是以成本为依据。本着以丰补欠,适当积累的原则制定;农业、工业及城市生活用水的水费标准,有所区别。工业和城市生活用水水费标准的制定是根据所分摊的供水部分工程投资,计算折旧、大修、管理运行和资金利润率;农业水费标准则考虑到滦河下游农业用水部分地转给工业、城市生活用水的情况,收费从低,只计算管理运行费用。具体意见是:(1)工业和城市生活用水每立米三分五厘;一九九0年前在工业、城市生活用水水费中另附加移民基金每立米五厘,约需资金五千万元,列入引滦北线工程投资内,专款使用。城市菜田用水,水费减半,每立米一分七厘。菜田用水量天津市按每年工业、城市生活用水量的五分之一,唐山市按每年工业、城市生活用水量的三分之一计算。(2)农业用水,包括新老灌区平均每立米三厘,在具体掌握时对柏各庄等老灌区及水库移民用水可 适当 从低。(3)遇特枯年份必须动用潘家口水库死水位以下水量时,供水水费标准为:工业、城市生活用水每立米七分 , 其中菜田用水每立米一分七厘;农业用水每立米六厘。遇丰水年份,可分配水量大于十九亿五千万立米时,其超出部分减半收费;引用汛期水库弃水,免收水费。(4)向引滦北线、南线输水均以大黑汀水库下游的分水枢纽为水费计量点。对分水闸以下黎河段今后用水管理问题,请天津市与有关单位自行协商解决。分水枢纽以下输水工程的水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分别由天津市、河北省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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