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批转文化部关于严禁私自组织演员进行营业性演出的报告的通知

 一、 任何人不得以个人或借用某个团体的名义,不经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和演员所在单位同意,私自邀约演员组织营业性演出。各地文化主管部门对违反这一规定的演出活动者应予制止;对违犯者进行批评教育,追回私分的钱款;对利用演出进行招摇撞骗活动的,情节严重者,要进行揭露,并给予必要的处分和制裁。
 二、 非演出单位, 确因工作需要, 临时组织营业性演出时,必须通过正当的组织手续,保证演出质量,注意社会效果。
  ⒈ 要征得文化主管部门同意,并领取演出许可证后,方可演出;
  ⒉ 要征得演员所在单位同意;
  ⒊ 对演出节目应负责进行审查,防止粗制滥造及低级庸俗节目的出现;
  ⒋ 注意保护演员健康,不能随意增加演出场次;
  ⒌ 演出收入要合理分配,主办单位扣除必要开支外,所有收入应分给参加演出的单位,不得从中赚钱。给演员的报酬,应交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处理。
 三、 专业表演艺术单位的演员经领导同意,接受邀请外出演出时,演出节目要健康,表演要认真,态度要谦虚,作风要正派,生活要俭朴。所得演出报酬,应按本单位规定办理。
  专业表演艺术单位要加强对演员的教育、管理。今后对私自外出演出,并接受报酬的演员,视情节轻重和个人的态度,分别给以批评教育或必要的处分。
 四、 各地体育馆(场)、剧场、影院、影剧院和具备演出条件的文化宫、俱乐部、文化馆、对外开放的礼堂、公园等,对不按照本规定办理,私自组织营业性演出的单位和个人,应拒绝提供场地,并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违者应予追究责任。
  所有演出场所,应经常对观众进行维护共公道德的教育,维护好演出秩序。对扰乱演出秩序和妨碍演出正常进行者,应加制止,予以批评,对制止无效或情节严重的肇事者,要协同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各级文化部门要加强对文艺演出的领导和管理,要经常了解上演节目和表演的情况,研究倾向性的问题,发现有不健康的现象,要及时加以引导。对于在集镇和农村中进行流动演唱活动的民间艺人和演唱小组,要加强管理和教育。对个别演唱坏书、坏节目而屡教不改者,要吊销其演出证。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遵照执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