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关于加强酒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酒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一九八三年六月十三日)


  为了严格控制和合理安排酒类生产,促进节约粮食,切实加强酒税的征管工作,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特作如下规定:
 一、 对于饲料粮酿酒, 必须认真进行一次清理。 凡确定按饲料粮40%的税率征税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国发( 1981 )19号《国务院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工商税收负担的若干规定》中所列的三项条件。即:(1)必须是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定点生产的酒厂;(2)必须是用国家规定提留的饲料粮所酿的酒;(3)必须交由商业部门收购。凡不同时具备上述三项条件的,一律按照粮食酒60%的税率征税。为了有效地加强对饲料粮酿酒的控制,各酿酒厂必须将经批准提留的饲料粮数量、品种报税务部门核查。
 二、 对于农村社队企业、专业户酿酒必须严格控制管理。对社队企业酿酒,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发(1981)19号《国务院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工商税收负担的若干规定》 和 (1982) 47号 《国务院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工商税收负担的补充规定》,除了符合条件的饲料粮酿酒,可以按照40%税率征税外,其它粮食酿酒,包括用议价粮酿酒,一律按照60%税率征税。对于农村专业户生产的粮食酒,包括用饲料粮、议价粮生产的粮食酒 , 一律按照60%税率征税 。 各地对小酒厂应参照过去的管理经验,制订有效办法,如控制酿酒工具和投料数量等,以堵塞漏洞,加强管理。同时,对于任意减免税的,应一律加以纠正。并要严格制止用压低计税价格的办法来逃避国家税收。
 三、 对议价粮酿酒,必须严格控制减税幅度。为了解决由于减征幅度过大而造成的大幅度减少税收收入的问题,其减征幅度,由原来减税后的税率不得低于30%,改为不得低于40%。企业具体减征幅度由省、市、自治区财税部门根据企业议价粮成本大小、亏损程度等情况,在上述幅度内分别审核确定。不能采取一律减征多少的作法。对使用议价薯类酿酒的减税照顾,仍由各省、市、自治区在应纳税额一半的幅度内掌握。
 四、 对于酒类扣除包装征税,必须加强整顿,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瓶装酒扣除包装征税的范围,仍限于白酒、黄酒、啤酒,不属于这个范围的瓶装酒,应一律按带包装的销售价格征税。扣除包装的项目,应严格按照规定只限于瓶子、瓶盖、瓶盖内塞和商标签四项,超出范围的,应一律纠正过来。对于外包装物及包装过程中发生的工资、费用等,一律不能先扣除再征税,更不能对瓶装酒按散装酒的价格征税。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