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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科技成果奖励暂行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发布<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1987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1987年12月29日)废止

文化部科技成果奖励暂行条例
 (1983年6月7日 文厅字(83)第1270号)

 一、 为鼓励和促进文化科技工作的进步,对文化科技成果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特制定本条例。
 二、 文化部门各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经过各级技术鉴定,具备完整资料(包括:1.成果简表;2.技术鉴定证书;3.研究、设计、试制、试用等技术文件)并经部主管业务局(司)及省(市、自治区)文化、出版、电影、文物局(厅)审核后的有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意义的文化科技成果都可以参加评奖。
 三、 非文化部门的研制单位或个人,受文化部门委托,或经文化部门组织鉴定的文化科技成果符合第二条规定也可以参加评奖。
 四、 关于奖励等级的评定:
  评定奖励等级,应按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和理论水平,对文化事业发展的作用、意义大小或经济效益等因素来评定。
  1.国内首创,技术上达到国际同类先进水平,有重大社会意义或有重大经济效益,对促进文化艺术水平的提高有重大突破,并可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的,可评为一等科技成果奖。
  2.国内首创,技术上达到国际同类水平,有较大社会意义或有显著经济效益的,并可在众多省市推广应用的,可评为二等科技成果奖。
  3.国内首创,技术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一定社会意义或有一定经济效益的,并可在部分省市推广应用的,可评为三等科技成果奖。
  4.有些技术改造项目和有些科技成果,虽不属国内首创,但在技术上有重大突破,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意义的,可评为三等或四等科技成果奖。
  5.凡对推广应用获奖项目作出显著成绩,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者应给予奖励。但奖励等级应低于获奖项目等级。
 五、关于科技成果奖励:
  1.获奖成果的研制单位和协作单位,各颁发奖状一帧,主要研制人员各颁发奖励证书一件。
  2.一等科技成果奖奖金为三千元、二等科技成果奖奖金为二千元、三等科技成果奖奖金为一千元、四等科技成果奖奖金为伍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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