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试行办法
(一九八三年六月七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安装工程的管理,充分调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积极性,坚持建设程序,缩短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国家和省、市、自治区批准的建筑安装工程,均可按本办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持有营业执照的国营建筑企业和集体所有制施工单位,均可通过投标,承揽工程任务。
第三条 国家的保密工程和特殊工程,不受第二条规定的限制,由主管部门直接向施工单位下达建设任务。
第四条 建筑安装工程的招标和投标,一般按城市或地区进行;国家的重大建设项目和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工程,可以跨地区招标和投标。
第五条 建筑安装工程的招标和投标工作,属于城乡建设系统归口管理的,由各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简称建设主管部门,下同)负责,组织有关方面参加。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实行招标的建筑安装工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⒈ 建设工程已列入国家或省、市、自治区年度计划;
⒉ 有经国家批准的设计单位出的施工图和概算;
⒊ 建设用地已经征用,障碍物全部拆迁;现场施工的水、电、路和通讯条件已经落实;
⒋ 资金、材料、设备分交计划和协作配套条件均已分别落实,能够保证供应,使拟建工程能在预定的建设工期内,连续施工;
⒌ 有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发的建筑许可证。
上述条件由招标单位(即建设单位)负责落实, 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后即可办理招标。
第七条 申请招标批准后, 招标单位负责准备招标文件, 其主要内容是:工程综合说明(工程范围、项目、工期、质量等级、技术要求、现场情况等),施工图及说明,实物工程量清单,材料供应方式,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对工程和材料的特殊要求,解释招标文件和领勘现场的日期等。
第八条 招标方法,可以在报纸或专门的刊物上登广告, 公开招标; 也可以用书面形式,直接通知有承担能力的施工单位参加投标。招标广告和通知的内容是:建设单位名称及联系人,工程项目,建设地点,建筑面积,工程内容,质量要求,建设工期,报名截止日期或发给招标文件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