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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糖调运暂行规定

(四) 污染:由于发货方对运输工具的卫生状况把关不严,而造成污染损失由发货方负担。
(五) 溢件:收货单位在货车(船)到达后,要认真核实件数,发生溢件时,首先要查清情况,在七天内通知发货方来人或来函、电处理,发货单位必须在电、文到达后五天内将处理意见通知收货单位。
 第二十二条 食糖运输损耗在定额以内的,由收货方负责。超定额损耗,责任不在承运部门和收货方的,由发货方负责;责任属于承运部门的,应按规定手续向承运部门索赔。运输定额损耗率继续按照商业部百货局(61)商百糖字第463号文和商业部(62)商糖字第1617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货 款 承 付

 第二十三条 发货方根据中国副食品公司下达的计划和通知发运的食糖,收货方不得无故拒付货款。凡无正当理由拒付货款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收货方负担。
 第二十四条 由于发货方自装或监装工作马虎,如起脊、捆扎、清扫等不合规定,造成整车(船)食糖全部受潮或全部污染时,收货方可以全部拒付货款。但对其中可以及时销售的轻微潮、染部分可不拒付货款(储备糖除外)。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收货方凭铁路记录或证明,可以拒付发货方有问题的那部分货款:
(一) 发货方自装车(船)发生的短件;
(二) 发货方自装车(船)由于蓬布苫盖不严发生的湿损部分;
(三) 破包严重,超过规定的运输定额损耗的部分;
(四) 货主自装车(船)发生局部严重污染或受潮的部分;
(五) 质量、包装不合国家规定标准,事先又未取得收货方同意的;
(六)漏损:进口糖口岸灌包部分,由于缝包少于十一针而造成漏损部分;国产糖100公斤包装的,由于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双细麻线交叉成十字均匀缝好,最少要缝足十针而造成漏损的部分。
 第二十六条 发货方在接到收货方的拒付理由书后,必须在十天内作出答复,逾期不作答复, 收货方即视为同意拒付。 如经发货方派人到现场协商、收货方同意发货方的原意见,或双方协商取得了一致意见,则应立即承付货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涉及的发货方、收货方的联系日期,均以收到的邮戳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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