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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厅关于自制火药枪是否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厅关于自制火药枪是否
 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问题的答复
 (1983年5月26日(83)高检一厅字第12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处:
  三月二十九<1983>桂检刑字第14号文关于自制火药枪是否适用刑法一百一十二条的问题,经我们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经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五日由公安部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刑法一百一十二条中所指的枪支,应包括火药枪在内。非法制造火药枪,情节严重的,可依法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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