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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汽车货物运输质量指标统计和考核的具体规定[失效]

  (2) 水泥破包率,六层袋为千分之五(不包括原残);四层袋为百分之三;
  (3) 砖、瓦破损率为千分之七;
  (4) 粮食不发生污染、霉变。
  ⒋ 货运质量事故赔偿率:
  全国平均货运质量事故赔偿率为货物运输收入的万分之四。其中:华东、华北、中南地区为货物运输收入的万分之三;西北、西南、东北地区为万分之五。
  ⒌ 完成运量及时率、装卸标准合格率:
  这两项指标是考核货运质量的重要指标,但由于各地情况相差悬殊,部暂不规定全国统一考核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标准,进行考核,并定期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一般不少于百分之十。
 二、货运质量事故指标和考核的统计范围
  汽车货物运输质量事故和考核指标的统计范围暂定为县(包括县级的区)及县以上交通运输部门所领导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以及其他经济类型的公路运输(装卸 、 搬运)企业,即专业运输部门。按《汽车货物运输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凡在货物运输、装卸、保管、交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货损、货差及其他货运质量事故,经济损失在二十元以上(含二十元)的,均应纳入统计和考核。由于行车肇事发生的货物损失也应按货运质量事故统计上报,所引起的货物损失由交通安全部门并案处理。
 三、有关项目的统计口径
  ⒈ 货运质量事故的次数,运输以一车一次为计算单位;装卸以同一货主、同一批货的一次作业单为计算单位。
  ⒉ 货运质量事故按性质分货损、货差、其他三种。
  货损是指货物发生颠损、磨损、破裂、变形、湿损、污损、腐烂等。
  货差是指发生短少、失落、错装、错卸、错运、交接差错等。
  其他是指工作失职,运输误期,以及服务态度不好、借故刁难、敲诈勒索等,虽未发生货损、货差,但造成不良影响的事故。
  ⒊ 货运质量事故分类,按《汽车货物运输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九章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分类规定中的货损金额即为实际赔偿金额。如在报告期内尚未处理赔偿的,按货主提出的损失金额或估算金额统计,并在处理结案后进行调整。
  ⒋ 货损吨数,按货物损坏的实际数量计算。件装货物,内有小包装的按小包装损坏的实际重量计算;整件不可分割的货物损坏按整件货物重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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