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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汽车货物运输质量指标统计和考核的具体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废止33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1月24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24日)废止

交 通 部
 印发《关于汽车货物运输质量指标统计和考核的具体规定》(试行)的通知
 ((83)交公路字1070号)


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
  一九八三年二月,我部颁发了《汽车货物运输质量管理办法》(试行)。为了正确贯彻执行这个办法,现将《关于汽车货物运输质量指标统计和考核的具体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从一九八三年七月一日开始实行。
  货运质量指标统计和考核是汽车运输、装卸企业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之一,是反映货物运输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的重要依据。各汽车运输、装卸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要健全原始资料记录,并指定专人负责做好这项工作,定期进行统计分析、考核评比,以不断提高汽车运输、装卸质量水平。
  附件:关于汽车货物运输质量指标统计和考核的具体规定(试行)
                     一九八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汽车货物运输质量指标统计和考核的具体规定(试 行)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汽车货物运输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现对货物运输质量指标统计的考核标准和统计口径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货运质量指标的考核标准
  ⒈ 重大质量事故:
  要求杜绝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⒉ 货运质量事故频率:
  全国平均考核标准,运输为百万吨公里0。7次;装卸为万操作吨0。5次。其中:华东、华北、中南地区,运输百万吨公里为0。5次;西北、西南、东北地区,运输百万吨公里为1次。
  ⒊ 货损率、货差率:
  目前,鉴于各地情况相差悬殊,部对货损率、货差率暂不规定不分货种的综合考核标准,只对下列货物规定单项标准。其他货物或综合的考核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标准,进行考核。
  (1) 生猪逃亡率为千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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