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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工程平方米造价包干试行办法

住宅工程平方米造价包干试行办法
 (一九八三年五月十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行住宅工程平方米造价包干,是对建设工程概、预算制度的重要改革,有利于控制工程造价,从根本上改变决算超预算的不正常状况,促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管好用好建设资金,提高经济效益,为发展住宅商品化创造条件。
 第二条 经地区主管部门批准的平方米包干价格,是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和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也是银行拨付工程价款的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原则适用于有标准设计的各类住宅工程。

第二章 包干价格的制订

 第四条 住宅工程平方米包干价格的内容包括:
  (1) 按设计图纸计算的建筑安装工程直接费和间接费费用;
  (2) 国家规定的独立费用和不可预见费用;
  (3) 利润和税金。
 第五条 制订平方米造价包干价格的依据:
  (1) 各类标准住宅设计图;
  (2) 国家和地方有关建筑安装工程的取费规定;
  (3) 地区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和材料预算价格;
  (4) 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条 住宅工程平方米包干价格, 由各省、市、 自治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编制方案,以地区或城市为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制订,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七条 制订平方米造价包干价格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实事求是,做到国家和建设单位不增加投资,施工单位有利可得。包干价格要因地制宜,数据准确,简明适用。
 第八条 凡实行平方米造价包干的工程,在开工前要将包干价格一次包死,取消施工过程中的签证。
 第九条 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包干合同生效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均需共同维护设计文件,坚持按图施工,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设计时,须事先征得对方同意,相应增加的费用,由变更一方负责。
 第十条 平方米造价包干的主要形式有:(1) 组合式。即将各种类型的标准住宅,分为基础和主体两部分,主体部分又分成各种形式的组合单元,并分别测算出基础和各种组合单元的平方米包干价格,执行时“对号入座”,按需要进行组合。(2) 综合式。即不分组合单元,按不同的住宅结构如砖混、内浇外砌、混凝土大墙板等确定平方米包干价格。 (3) 对采用非标准设计的住宅工程, 可以参照标准设计的包干价格进行换算调整,调整后的包干价格,也一次包死。

第三章 包干价格的管理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平方米包干价格,要保持相对稳定,编制时要预测各种价格指数,适当留有余地,因建筑标准变化、原材料调价或工资调整等原因,需要调整包干价格时,由原审批单位据实测算后统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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