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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建筑企业与城乡集体建筑企业联合经营试行办法

国营建筑企业与城乡集体
 建筑企业联合经营试行办法
 (一九八三年五月十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


  为了充分发挥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 减少国营建筑企业的负担, 加快建设速度,改革企业组织结构和经营方式,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承担住宅工程、公共建筑、工业厂房、桥涵道路及土石方等工程建设的国营建筑企业与城乡集体建筑企业。
 二、联合经营要采取多种形式。根据建筑施工任务需要,国营建筑企业与城镇集体建筑企业、国营建筑企业与农村建筑队都可以实行联合施工或联合办构件生产等加工厂。在联合中一般以国营建筑企业为总包,城镇集体建筑企业和农村建筑队为分包,双方所有制不变,各自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也可以由城乡集体建筑企业向国营建筑企业提供劳务;有条件的还可以合资经营。
 三、联合双方要在平等自愿、互助互利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签订合同,明确规定各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合同一经签订, 必须共同遵守, 报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发生违约纠纷,由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仲裁解决。
 四、实行总分包形式的,总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对总包单位负责。双方都必须遵守施工程序、施工规范、技术和安全规程。
  在通常情况下,总包单位的责任是;
  1.在开工前,向分包单位进行全面交底,对工程进度、质量、技术、安全等有关问题提出明确要求;
  2.按合同规定, 准时提供建筑材料, 构配件等物资及其必要的运输条件和施工机具;
  3.指派一定数量的技术干部和老工人,指导分包单位搞好工程质量管理,参与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及时办理有关技术资料、原始资料的移交和工程结算签证等手续;
  4.帮助城乡集体建筑企业培训从业人员、做好各项业务工作,逐步提高其施工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
  分包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施工营业执照,有批准进城施工的证件;
  2.技术条件符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关于加强县社建筑施工技术管理的暂行规定》。
  3.有一定的赔偿能力或取得了原籍政府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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