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令第78号--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改水防治地方性氟中毒暂行办法》等48件部门规章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8日)宣布废止和失效改水防治地方性氟中毒暂行办法
(一九八三年五月六日卫生部发布)
第一条 为预防和控制地方性氟中毒(以下简称氟中毒),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代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饮用水源的含氟量在一点一毫克/升以上,当地出生八至十五岁人群中氟斑牙患病率在百分之三十以上,出现氟骨症病人,即为氟中毒病区。
改水防氟是指通过打井、引河水、引泉水等途径改换原高氟饮用水源,或利用化学、物理等办法对原高氟饮用水源进行降氟处理,使病区居民饮用水源的含氟量达到或接近国家规定的饮水卫生标准。
第三条 改水防氟是卫生、水利、地质、财政、计划等部门的共同任务。卫生部门负责病情普查,检测水质和防治效果观察;水利部门负责水源工程建设;地质部门负责提供病区地下水含氟量等水文地质资料;计划、财政等部门要把改水防氟纳入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各有关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制订切实可行的改水防氟规划和年度计划,紧密配合,共同做好。
第四条 改水防氟工程建设投资要坚持民办公助的原则,采取国家、集体、个人集资的办法解决。国家补助部分的资金,可在地方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和地方其他经费中进行安排,主要用于水源工程建设。每项工程国家原则上只补助一次,困难多的多补,困难少的少补,不困难的不补,不搞平均分配。自筹资金暂时有困难的社队,银行应给予贷款支持。
第五条 改水防氟工程建设要本着先重病区、后轻病区和因地制宜的原则,分期分批安排。施工条件不成熟的不得开工。改水防氟工程建设要由施工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合同,施工单位要搞好工程设计, 报县(或县以上)水利部门批准, 并严格按技术规范要求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配套完整,具备正常供水条件。工程竣工后,由水利、卫生和使用单位按合同规定的要求组织验收。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改水防氟工程不能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