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落实西藏离休退休人员
跨省安置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一九八三年五月三日)
劳动人事部《关于落实西藏离休退休人员跨省安置问题的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落实西藏离休退休人员跨省安置问题的请示
为了贯彻执行中发〔1980〕61号文件和中央对西藏工作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西藏离休退休人员的跨省安置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和意见报告如下:
一、西藏离休退休人员跨省安置工作的进展情况。
一九八二年一月,中央组织部召开了西藏第二次内调工作会议。这次会后,西藏自治区曾派人到十八个省、市进行磋商落实, 但由于各种原因和多方困难, 安置工作无甚进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同年九月给国务院写了《关于建议召开西藏离休退休人员跨省安置工作会议的请示》。我们于十一月上旬听取了西藏自治区有关部门的汇报,并经部领导同志研究, 认为西藏离休退休人员回内地安置是内
调工作的一部分, 中央已有原则规定,当前主要是如何贯彻落实的问题。
二、西藏自治区提出需要报请中央研究解决的几个问题:
⒈安置去向问题。这批离休退休人员特别是一些老干部,长期在高山缺氧地区艰苦奋斗,辛勤工作,体质普遍较差,患有各种高山性疾病,一般都要求安置到医疗、交通等条件较方便的城镇,予以适当照顾。他们的具体意见是:凡单身在藏的,允许到配偶所在地安置;夫妇同时离休退休,或一方留藏继续工作,另一方确定离休退休的,对其要求到夫妇任何一方原籍、子女工作居住地或原调出单位所在地区的, 可允许任选一方; 对到北京、上海、天津从严掌握,个别确有困难的,请予照顾。
⒉尽早落实住房问题。这些离休退休人员,大部分在内地无房或住房很困难,需要接受地区协助解决,尽快落实。其住房面积和造价标准,按当地同级在职干部和群众的水平确定,并请接受地区列入统筹建房计划。
⒊明确退休工人的接受管理部门问题。按国务院〔1978〕104号文关于
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
九条的规定,“工人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企业单位,由企业行政支付”,但易地安置无接受管理部门;“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由退休、退职工人居住地方的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 现在, 民政部门由于地方财政逐级包干,无力支付退休生活费,也不再接受。因此,急需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