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有关财政预算、
金库报解等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九八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财政部发布)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 《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 从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现将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后,有关财政预算、金库报解等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关于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的设置
为了分别考核国营企业上缴利润和所得税计划的完成情况,并便于进行历史的分析比较,一九八三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增设"五、国营企业所得税类","类"下比照企业收入类的部门,分设"冶金工业所得税"、"煤炭工业所得税"………………等三十五个"款"级科目(注:科目编号和名称附件略).凡属国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均在本"类"各"款"统计、核算;实行利改税的国营企业缴纳的税后利润(含调节税、承包费,下同)和暂未实行利改税的国营企业缴纳的利润等企业收入,仍在"企业收入类"各"款"中统计、核算.预算外企业及其它非国营企业缴纳的工商所得税,仍在"各项税收类"有关各"款"中统计、核算.
一九八三年预算收入科目中,原来的五、六、七"类",依次改为六、七、八"类",其科目名称和"款"、"项"级科目编号均不变.
二、关于利改税后的预算缴款
实行利改税的国营企业,一九八三年五月底以前应上交国家的税利,仍按现行办法交库,帐务另作调整;从一九八三年六月一日起,实行利改税的国营企业应缴所得税和利润,分别按下列规定办理缴库手续.
1.各级国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仍按企业的隶属关系和预算级次,分别入库.凭"国营企业所得税专用缴款书"办理缴库手续.
各级国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应缴利润,仍按企业的隶属关系、预算级次和金库制度规定的"缴款书"办理缴库手续.
2.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实行利改税后,原来利润实行地方和中央二、八分成的上划企业,它们交纳的所得税和利润、调节税仍由地方和中央实行二、八分成.其“所得税”的缴库凭证,按"上划中央国营企业所得税专用缴款书"办理缴库手续.
3.县办工业企业实行利改税后,因此而影响县财政原来应得的那一部分好处,省、市、自治区对下在财务会计上如何处理,由各地自行规定.
4.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下达前已试行利改税的国营企业,改按全国统一办法执行后,原来作为企业收入类缴库的各项税、费,自六月一日起,其预算缴款办法,均改按本规定执行.经批准暂时不改的,其应缴各项税、费,仍在"企业收入类"有关各"款"中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