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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交企业实行利改税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二年已还款的贷款项目本年还款数
    ×(核定的包干上交基数÷按本规定第二条计算的利润)
  对于一九八三年以后开始还款的项目,则不得因还款而减少应包干上交的利润。
 五、按照《办法》第一条规定, 实行调节税上交办法的, 在实际征收时,基数利润部分,按调节税率计算交纳;比上年增长利润部分,减征百分之六十的调节税。
  实行调节税办法的企业,调节税暂视同税后利润管理和交库。
 六、实行利改税,对企业的职工福利基金和奖金的列支办法,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办法处理。为了保证企业必要的福利开支,今后,不论是大中型企业还是小型企业,也不论是盈利企业还是亏损企业, 现行按工资总额百分之十一提取的职工福利
基金, 均在成本中列支;超过工资总额百分之十一的部分,在税后留利中列支,
不准计入成本。企业奖金,除煤炭企业的吨煤奖、国家规定的十种特定原材料节约奖以及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仍在成本中列支外,其余均在企业税后留利中列支。
  计提职工福利基金的工资总额不包括:副食品价格补贴,各种奖金(包括:超过标准工资的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浮动工资),以及落实政策补发工资、生活困难补助费。
  暂不按《办法》实行利改税的盈利企业,其职工福利基金和奖金的列支办法,仍按其原规定执行,暂不作改变。
 七、《办法》第一条所说的国家核定的留利水平,应参照一九八二年留利,根据以下原则调整后,予以核定。
  (一)凡是按照国务院〔1980〕23号文件、〔1981〕159号、166号文件规定的办法,提取的利润留成、包干分成,以及按照企业基金办法提取的企业基金,一般应予保留。
  (二)原来实行企业基金办法的单位, 今后有新产品试制任务的, 在核定企业留利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利润的百分之一到三计算,增加一笔新产品试制基金。
  (三)对于不合理的留利,例如自行提高基数留成比例、增长留成比例、全额留成比例、超计划利润分成比例的,或者同时实行两种留成办法重复提取留成、拿双份钱的,或者基数过低、分成比例过高、留利过多的,以及其他不合理的留利项目,都要进行整顿,并在核定留利时将多留的数额予以扣除。
  (四)职工福利基金原在利润留成中列支的企业,改在成本中列支后,应将相当于工资总额百分之十一的职工福利基金从留利中扣除,并相应地调整留利数额,加大成本,减少企业的实现利润。原在成本中列支的经常性生产奖和计件超额工资的企业(不包括实行吨煤奖的煤矿),  应根据实行计时加奖励人员的标准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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