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五年内全日制高等学校年度招生人数,由一九八二年的三十一万五千人,增加到一九八七年的五十五万人,增长75%,一九八七年的在校学生数将增加到一百七十六万人,比一九八二年的一百一十五万三千人增长53%,平均每年增加在校生十二万一千人。今年的招生人数拟安排三十六万人,比一九八二年增加四万五千人,增长14%,在实际执行时,还应力争多招一些。
第二,采用其他形式举办的高等教育,如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夜大学、厂办职工大学、县办农民大学、管理干部学院、教育或教师进修学院等,要在注重质量的原则下更快地发展。初步设想:招生人数由一九八二年的二十九万人增加到一九八七年的一百一十万人,增长二点八倍。在校学生数由一九八二年的六十四万人增加到一九八七年的二百三十七万人,增长二点七倍。
考虑到目前高等院校中,专科学生较少,而各方面所需要的专门人才中又急需补充专科毕业生。因此,各类高等院校所增加的招生任务,特别是工科主要应招收专科学生。
(二) 实现上述设想,拟采取以下的途径和措施:
第一,充分发挥现有高等学校,特别是老校的潜力。一方面要根据需要尽可能再多招些学生,有条件的本科院校,要办些专科;另一方面可以分出一批教师和干部,采取“下蛋”办法,举办分校或夜大学。这种分校不只在高等学校集中的大城市办,还应帮助教育基础差的外地城市办,以办专科为主。从今年招收的新生开始,凡家在学校所在城市,离学校不太远的, 一律实行走读。 城建、商业、交通等部门,要想方设法为走读生提供方便。同时,对住校生要酌收住宿费,助学金制度要改为奖学金和助学金相结合的制度。被其他单位占用的校舍,由院校主管部门出面召集有关单位研究、签订退还校舍的协议,逐步实施。
第二,积极提倡大城市、经济发展较快的中等城市和大企业举办高等专科学校和短期职业大学,为本地区、本单位培养人才,办学方式,可以单独办,也可以与有基础的院校合办。此外,还要鼓励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和爱国人士举办这类学校。为了提高办学的投资效益和人才质量,院校规模不宜过小。这类学校一般应酌收学费、实行走读、毕业生择优录用。今后成立高等专科学校和短期职业大学以及其他各类短学制的院校,分别由主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中央各部委按规定的办学标准和审批程序审批,报教育部、国家计委备案。为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委要加强本地区、本部门的人才预测工作和高等学校管理工作。地市机构合并后的多余的房屋要优先用于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