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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技术考核暂行条例(试行)[失效]

 第十条 技术工人改变工种,调换新的工作岗位,或使用新的先进设备时,都须先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才能办理。在关健设备、关健岗位上工作和从事危险性作业的工人,离工作岗位一年以上, 再回到原岗位的, 应有一定的熟习期,期满后经考核合格才能上岗位。
 第十一条 工人转正、定级、升级,除以技术考核成绩作为一项重要依据外,还必须考核平时的劳动态度、完成生产任务的好坏、有无重大安全事故等表现。

第三章 考核的方法

 第十二条 技术理论考试以笔试为主 , 口试为辅 ; 实际操作考工采用典型工件(作业)、指定批量产品、完成定期生产任务来进行。两者可以同期进行,也可以分期进行或者按工种分批进行。
 第十三条 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工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分数,两者都及格才能算考核成绩合格。 每次考核成绩都应填写 “工人技术考核成绩登记表”,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进行工人技术考核,要提前公布考核日期,组织必要的培训和复习,使大家有准备。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十五条 工人技术考核工作,由各级劳动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下设办事机构,统一组织领导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人技术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 县和县以上机构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可以成立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委员会由单位主管领导人负责,由劳资、教育、技术、安全、生产以及工会、共青团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小型企事业单位的工人技术考核工作,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进行。
 第十七条 工人技术考核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 要严肃纪律, 反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违者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以至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属于劳动人事部。
 第十九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条例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报劳动人事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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