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工人考核条例》(发布日期:1990年7月12日 实施日期:1990年7月12日)废止工人技术考核暂行条例(试行)
(1983年4月25日 劳人培[1983]46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鉴定工人的实际技术水平,调动工人学习科学文化技术的积极性,加强工人技术培训工作,提高我国工人队伍的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国营企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 都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培训, 实行技术考核制度。
第三条 工人技术考核内容以国务院各主管部门颁发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为依据,包括技术理论的考试和实际操作的考工。安全生产必须作为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条 在技术考核中,要加强领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发动和依靠群众,注意同当前生产的需要紧密结合。
第二章 考核的种类
第五条 工人技术考核,根据不同对象和情况分为转正考核,定级考核,高一级考核,本等级考核,改变工种或调换工作岗位考核。
第六条 学徒学习期满, 要经转正考核合格才能转为正式工人, 不合格的准予延期补考。对平时进步很快,表现很好的可以提前考核,成绩优秀的可以提前转正,提前转正的时间不得超过学徒期的三分之一,提前转正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同期学徒总数的5%。
第七条 凡有试用期或熟练期而未定级的工人,都应在期满后进行定级考核;经考核合格发给“技术等级证书”之后, 才准上工作岗位独立操作。
第八条 已定级的工人,经本人申请和班组推荐,可参加高一级的技术考核。高一级的技术考核,每二年举行一次,考核成绩合格的,将成绩记入本人“技术等级证书”,作为调资晋级和使用的一项重要依据;考核成绩优秀的,要给予表扬、奖励。
第九条 根据需要,经地方劳动人事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可对现有各等级的技术工人进行本等级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