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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失效]

  (四)在危及工程安全的河滩、河岸开采砂石、土料;
  (五)在河道滩地、渠道、行洪区、分洪道种植高杆植物;
  (六)在水库、河道、渠道、湖泊等水域及滩地倾倒垃圾、废渣、尾矿矿渣,堆置杂物。
 第十一条 确有必要在水利、水电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等活动,应征得水利电力主管机关的同意,如属通航放木的河道还须征得航运、林业主管机关的同意,并按规定程序批准。
  水利、水电工程保护范围内阻水的建筑物、植物、垃圾、废渣、尾矿矿渣、杂物及其他设施,由设障单位负责清除、改建,限期恢复工程原有效能。按规定批准修建的建筑物及设施,产生阻水现象的,应由有关方面协商处理。
 第十二条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和森林保护等有关法规,配合有关部门,保护环境,防止水污染。
 第十三条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可根据工程的规模及重要程度,由本单位组织民兵守卫。其要害部位或重要目标,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建立经济民警或派驻人民解放军守卫。
  对治安情况复杂的重点水利、水电工程,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公安派出所。

第三章 水利水电工程的综合利用

 第十四条 水利、水电工程应根据设计规定的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度运用:
  (一)综合利用的水利、水电工程,应按设计规定,合理运用,发挥工程的综合效益;
  (二)工程的防洪与排涝,应本着小利服从大利,局部服从整体,统筹兼顾,正确处理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做到全面安排,合理运用;
  (三)大中型水库、水电站、河道堤防、水闸以及关系城镇、铁路、公路和工矿安全的小型水库,每年都应编制年度或分阶段的调度运用计划,由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报主管机关批准后执行;
  (四)江河堤防,应做好维修养护及洪水的调度运用,在规定的抗洪标准内,应保证行洪安全;
  (五)并入电网的水电站,在综合利用原则下,根据调度运用计划,参加电力电量平衡,并应服从电网的统一调度;
  (六)沿海以及江湖的闸坝,在鱼、蟹苗旺发时期,应尽可能适时开闸向江河或湖泊纳苗,以保护增殖水产资源;
  (七)航运及放木河道,工程管理单位应尽可能为航运及放木提供便利条件,航运及技术部门应爱护工程,防止损毁工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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