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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级党政机关干部教育经费开支的暂行规定


  在高等学校进修生不列入高等学校招生计划以后,各高等学校对进修人员收费的标准很不统一,差距较大;同时, 进修人员在校学习期间有关生活补助等开支各地也不尽相同,相互影响较大。为解决上述问题,现作统一规定如下:
  一、普通高等学校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的前提下,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举办一些进修班、短训班,接受有关地方和部门的进修培训任务。
  二、凡在国家下达的高等学校招生计划以外,举办进修班、短训班的高等学校,对派送进修人员的单位应根据不同科类和实际开支的需要,按规定收取进修培训费用。
  进修学习时间不足一年的,按月计收进修培训费。
  三、凡派送到高等学校进修人员的单位,向接收学校支付的进修费,一律划拨到接收学校开户银行高等学校经费限额户内,不准拨入预算外帐户。
  四、凡在外埠高等学校进修的人员(包括进修教师),有关费用开支,按下列办法执行:
  1.进修人员入学和学成结业的往返路费,由原工作单位按所在地区差旅费开支标准办理。
  2.进修人员在学习期间需要的教材、讲义、小件绘图仪器、计算尺等,均由本人自理。
  3.学习时间在一年以内(包括学习一年的),根据规定原则上不放假,进修人员因事或利用假期回家,其路费应由本人自理。学习时间在一年以上,入学后本人符合探亲条件的,他们利用寒暑假回家探亲的往返车船费,可按有关探亲费开支标准,由原工作单位在其入学后第二年起,每年报销一次。
  4.进修人员,不论进修时间长短,学习期间一律由原单位照发原工资,并享受原单位的福利待遇,个人学习生活及家庭经济有困难的,由原单位酌情补助。
  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开始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文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二: 关于高等学校、 中等专业学校举办干部专修科和干部培训班暂行办法的通知(节选)
     (一九八0年八月三十日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出)

  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组织部《关于加强干部教育工作的意见》的精神,现将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举办干部专修科和干部培训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按照国家计划完成招生任务,并在可能条件下,承担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省、市、自治区委托举办干部专修科或干部培训班的任务,以利于培养大量专门人才和提高各级干部的科学技术水平与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培训干部要采取多种途径。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要积极承担一定的培训干部任务,可以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招生任务的前提下举办干部专修科和干部培训班,也可以派有经验的教师到有关干部学校和训练班兼课,或者派教师负责编写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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