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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级党政机关干部教育经费开支的暂行规定

关于中央级党政机关干部教育经费开支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三年四月二十日财政部发布)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央党政机关干部教育工作的决定》,是实现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一项重大措施,必须坚决执行。中央级党政机关都应本着勤俭办事业的精神,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条件,采取多样化的办学形式,努力搞好各类在职干部的教育和训练工作。为了支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保证这一伟大历史任务的圆满实现,现根据《决定》的要求,对中央级党政机关干部教育经费开支暂作如下规定:
 一、经费来源和开支渠道
  (一)由中央党政机关各部委开办的干部走读培训班(含中专班和大专班两种)、各部委所属干校开办的干部培训班和干部进修班、各部委单独或联合举办脱产或业余的文化补习学校、中央党校各部委分部 ,其所需经费凡是培训本部委机关
干部的 ,在各部委的“职工教育经费”内开支;凡是培训本系统干部的,在各部
委的"干部训练费"内开支。几个部委联合举办的,由联合举办单位协商分担,分别按上述原则,在“职工教育经费”或“干部训练费”内开支。
  委托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举办的干部专修科、干部培训班,按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在高等学校进修人员经费开支等有关问题的规定》和一九八0年八月三十日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举办干部专修科和干部训班暂行办法的通知》,由派遣单位缴纳进修培训费,在各自的“职工教育经费”内开支。
  “职工教育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已成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工会经费中按照规定用于职工业余教育的部分,也应当作为“职工教育经费”统筹安排使用。上述经费如不敷开支,可从各部门的包干经费和预算外收入中调剂解决。
  (二)中央党校开办的干部培训班、 干部进修班, 其所需经费由中央党校事业费开支。
  (三)高等学校在国家计划内招收少数青年干部为本科学生的,所需费用在各部门的教育事业费高等学校经费内开支。 其在校学习期间的生活待遇, 按高等学校的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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