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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委关于开展物资定点供应的通知

  (四) 物资部门与需方单位签订定点供应合同。
  (五)工业交通部门的供应机购与供方企业签订定点供应合同(一般应限于专用材料)。
          四、 一九八三年几种主要物资定点供应规划
  一九八三年,钢材的定点供应拟从现在的220万吨增加到400—500万吨。三月下旬已经组织煤炭、石油、水电、交通、铁道、军工、轻工、纺织等部门需要钢材的定点。七月再安排其它部门的定点。
  有色金属,五月份开会,按现在的供应水平,续定一九八四年、一九八五年的定点合同。对生产不稳定、用量少的单位调整压缩一些;对生产稳定、用量大的单位调整增加一些;对大中城市金属公司组织一定数量的定点供应。
  生铁的定点供应,拟从现有的25万吨,到一九八五年增加到50万吨左右,增加铁道、轻工、纺织、兵器、船舶等部门的重点用铁企业和京、津、沪三市物资部门统一供应生铁的定点供应。
  木材,准备组织500—600万立米的定点供应(包括进口材)。下半年开会安排枕木、坑木、造纸材等专用材和一部分城市木材公司用材的定点供应。
  煤炭,拟对直供电厂用煤,铁道机车用煤,重点钢厂、焦化厂、大中型水泥厂、大中型合成氨厂和大中型平板玻璃厂用煤,以及大中城市的一部分用煤组织定点供应,总量约为统配矿产量的百分之五十左右。
  化工原料,初步考虑拟对大型铝氧厂、磷酸五钠厂、大中型平板玻璃厂用的纯碱,轻工部12个造纸厂用的烧碱,大中型纤维厂用的硫酸,15个重点轮胎厂用的橡胶,主要汽车厂、拖拉机厂用的配套轮胎实行定点供应。
  水泥,初步考虑对混凝土轨枕、电杆、压力管、石棉水泥瓦等水泥制品用水泥;对建设时间三年以上的建设项目(用量在2万吨以上)用水泥部分实行定点供应。
  机电产品,今年下半年,要在调整、巩固原有定点供应的基础上,对具备定点供应条件的单机配套和大批量的生产维修需要,组织签订今后两年的定点供应合同。
  废钢铁中的纯铁屑、纯钢屑、将于四月份开始,组织安排定点供应,吉化、兰化和辽阳、吉林、西安、峨嵋、沈阳等重点铁合金厂以及重点砂轮厂的需要。
  对上述煤炭、木材、化工产品和生铁、水泥的定点供应方案,请煤炭、林业、化工、冶金部和国家建材局进一步研究落实。
              五、 组 织 与 领 导
  物资定点供应,按现行体制,由各部门、各地方分工负责,各级经委抓总协调,共同进行工作。
  (一) 属于中央各部管理的产品(包括商业部管的油漆等)凡是平衡、分配计划工作和组织订货工作在一个部门统管的,由统管的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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