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组织定点供应的范围和应具备的条件
无论是中央管理的物资,还是各级地方管理的物资,对符合条件的下列用途,都应当组织定点供应:
(一) 标准定型产品的生产用原料、辅料和配套产品;
(二) 工业、交通运输企业需用的专用材料;
(三) 大型企业常用的生产维修用料和备品配件;
(四) 厂矿企业常年生产消耗的大批量燃料;
(五) 一个城市常年需用的原材料和燃料;
(六) 大型建设项目需用的建筑材料。
定点供应的条件,还要求供方生产稳定,需方用途稳定,运输有保证。每一交货批量达到发运起点的才能组织定点直达供应 (特殊的专用材料、 同城定点或短途运输不在此限);不够发货起点的一般应中转供应,有条件的也可组织定点的中转供应。
二、 组织定点供应的步骤与方法
定点供应是一项复杂细致的工作, 要按照国家计划的要求, 搞好综合平衡,统筹安排, 要有步骤、有重点,分期分批地组织一批,巩固一批。 要把国民经济战略重点的需要,特别是大型骨干企业和名牌、短线产品的需要放在优先地位。
选点,要按照就地就近,经济合理的原则,安排好运输流向,并照顾到历史形成的协作关系。在可能的条件下,也应充分考虑需方选点的要求。煤碳、木材等大宗物资的定点供应,铁道、交通部门应参加签订定点运输合同,共同商定合理的运输方式,以提高运输效率,保证定点合同的顺利执行。
定点供应合同,一般应与五年计划期相衔接,今年组织定点供应,一般以签订一九八四年、一九八五年两年的合同为宜。有条件的,也可以签订更长期的合同或协议。定点供应的合同或协议,可以有两种作法,一是按计划任务核定基本量,二是定固定供应关系,分期(按计划期和任务)安排供应量。根据不同情况两种办法都可以采用(签订定点合同以后,合同规定的供应量即不再重新订货)。
为了适应产品质量提高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在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范围内,供需双方可以协商变更产品规格和技术条件。
三、 关于定点供应的方式
根据不同的情况和条件,可采取下列几种方式:
(一) 具备定点直达条件的,由供需双方企业签订定点供应合同,今后这仍将是主要形式。
(二) 由供方企业与代表一个城市的物资部门或其他经营部门签订定点供应合同。
(三) 物资部门与供方企业签订定点订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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