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钻井、泥浆、测井、固井、完井、试油、修井等作业的原始记录、数据、图件、样品及其它有关资料;
4.油(气)田(井)的试采、生产、注入和增产措施的原始记录、数据、图件及其它有关资料;
5.原油、天然气计量的原始记录、数据和自动记录卡片;
6.原油和天燃气输送、贮运和销售的原始数据和记录卡片;
7.各种样品(包括岩芯,岩屑,海底底土,油、气、水、泥浆等样品)及其分析化验结果;
8.油层物理性质资料;
9.海况、水文、气象资料。
四、工程项目基础资料:
1.工程项目设计计算说明及详细设计图纸;
2.设计、制造和安装技术规范、安全规范、环保规范和操作规程;
3.单项工程施工记录和设计施工变更单;
4.竣工图纸、竣工手册及工程质量验收的原始记录或报告。
五、各项石油作业的最终成果报告、各类专题研究及综合研究报告:
1.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学勘探、钻井及其它作业的定位成果报告;
2.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学勘探作业资料处理、解释成果报告;
3.海底工程地质勘测成果报告;
4.钻井地质总结报告;
5.试油总结报告;
6.油(气)藏物性研究及模拟分析报告;
7.构造钻探结果、油(气)储量计算及油(气)田地质、开发、工程、经济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
8.油(气)田勘探、开发过程中的各项专题和综合研究报告;
9.为海上工程设计提供的有关试验研究报告。
六、经济、计划资料:
1.油(气)田开发基本计划总预算及计算依据;
2.油(气)田的油、气产量、产值、生产能力;
3.油(气)田的地球物理勘探、钻井工作量、费用预算、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和能源消耗指标;
4.油(气)田的产品、销售、分配和输送;
5.工程项目投资、财务费用编制依据;
6.石油合同会计程序中规定的其它财务资料。
第五条 附则
一、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
二、本规定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公布实行日期为实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