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外国合同者可以向其上级公司和与执行石油合同有关的关联公司、证券交易机构、本国政府提供所需的资料,但事先应向中方报告。外国合同者应通知上述接受资料的上级公司、关联公司对所提供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通知证券交易机构及合同者的本国政府对其所提供的资料按国际惯例予以保密。
六、向新闻界公布和提供资料,必须经石油合同双方协商同意。
第三条 非合同区资料的交换和提供
一、在同一海上盆地作业的各外国合同者,经中方书面同意后,可以互相交换该盆地的有关资料。这种交换后的资料,仍受本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约束。
二、外国合同者为执行合同,需要中国其它海上盆地或沿海陆地的有关资料、样品以及其它中方所拥有的资料时,可向中方提出申请,由中方视情况免费或收费提供。外国合同者得到的这种资料亦受本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约束。
第四条 应向中方提供的资料
外国合同者在实施石油作业时,必须向中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资料:
一、各类总体方案和单项作业计划、设计资料和文件:
1.合同区总体及阶段勘探规划;
2.年度勘探施工计划;
3.油(气)田早期开发方案、总体开发方案及开发调整方案;
4.年度及单项地球物理勘探施工设计;
5.钻井及勘探井试油的单井作业设计;
6.油(气)田(井)的生产和试采计划;
7.工程项目的内容及总进度计划;
8.工程项目基本设计(如导管架,甲板,油、气、水处理设备,组装件,管道,海运等);
9.工程项目分年、月进度实施计划;
10.工程项目采购计划和进度;
11.工程项目试运转和投产进度。
二、各项作业施工情况的资料和文件:
1.地球物理勘探作业的日(周)、月、年报;
2.钻井及试油的日、月、年报;
3.油(气)田(井)的试采和生产的日、月、年报;
4.工程项目施工月、年报;
5.其它作业情况报告;
6.各类石油作业的操作规程和非专利性的技术手册。
三、各项石油作业原始资料:
1.地球物理勘探作业的原始磁带、原始记录、数据、地震剖面、图件和其它有关资料;
2.地球化学勘探作业的原始记录、数据、图件及其它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