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请讲学、咨询服务、技术协作等方式加以解决。沿海内地有关省、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应予积极支持,并开展对口支援。前往支援的人员,可以不转户口粮食关系,待遇和工作期限由双方商定。
二、 鼓励大学毕业生和中专毕业生支援边远地区建设。 国家在制订毕业生分配计划时,对边远地区的需要,应予照顾。对从边远地区招收的毕业生,除原属内地支援边远地区的职工子女,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外,原则上应当返回原地区工作。内地有条件的大专院校要尽可能多办边疆班,采取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办法。对分配到边远地区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自报到之日起,即按转正定级的工资待遇。对去西藏、青海高原地区的毕业生,工资还可向上浮动一级,连续工作满八年后,不再取消这一级工资。愿继续留下不走的,工资还可提高一些。上述大中专毕业生,凡到农林第一线的,可同时享受有关文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国家每年规定一定数量的师范、卫生及某些边远地区急需专业的毕业生,到边远地区短期工作。由沿海内地有关省市、中央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计划安排,从分配来的毕业生中抽调,对口支援。他们在边远地区工作三至五年后返回原单位,在此期间,不转户口粮食关系,享受当地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三、 允许边远省、自治区根据当地经济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对科技人员实行各种津贴、浮动工资和奖励。属于地方财政支付的,中央有关部门不要干预。
四、 在边远地区,鼓励科技人员实行各种形式的劳动合同制和技术承包制。科技人员在保证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 ,可以兼职和从事业余科技工作 ,提供技术服务、管理服务、文化教育服务,允许取得适当的报酬。
五、 今后,从沿海内地省市、中央部门分配、调往西藏、青海高原地区的大中专毕业生、科技人员(不包括按协议支援的人),工作满八年后,除自愿留下者外,可以调回沿海、内地。按国家计划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可由其父母或配偶所在地区安排工作;其他人员由原工作地区或部门负责安排。对现已在西藏、青海高原地区工作满二十年,要求回沿海内地的科技人员,可以有计划地将他们分期分批调回原派出单位或地区,也可以调回原籍或配偶、 子女所在地区工作。 每年调回人数,由西藏、青海根据本地需要和实际可能,同有关省市联系解决。接受单位和地区应积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