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财贸法规的通知(发布日期:1986年7月25日,实施日期:1986年7月25日)宣布失效政务院关于决算制度、预算审核、投资的施工计划和货币管理的决定
(1950年12月1日)
(一)实行决算制度。自抗战后期以来,由于解放区的军政机关、学校、团体的经费,其中一部分是依靠军政人员的劳动生产自给的,故按季、按年向财政部门作决算报告的制度,有的久已停顿,有的执行得不经常。目前情况已经改变,军政机关、公立学校、团体的经费,全部或绝大部分已由国家发给,因此,依照共同纲领第四十条的规定,特决定所有军队、政府、公立学校及受国家经费补助的团体,均须每年分四季向中央或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作决算报告,每年三月三十一日作上年度的全年决算报告,再由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将上年度总决算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核批。国营企业亦须定期作出决算报告。为着实现这一要求,加强各单位的财务工作和财务人员是必要的。决算之后,凡在预算中所余的款项,均须缴回国库。实行决算制度是国家的法令,不得违抗;除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批准者外,不得延迟。为了避免实行决算制度后,可能发生浪费预算中的余款的现象,责成各级军政机关、学校、团体的负责人员,切实负责防止。
(二)实行预算审核。各部队、机关、学校、团体在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的总预算范围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经费的预算或国营企业的投资预算时,该项预算案,必须首先经过各该领款机关的首长切实亲自审核后,才能提出。各相当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此预算有再加审查与核算的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审核预算的人员,必须忠实于国家制度和严守财政纪律;各该提出预算机关不得拒绝审核。审核时,财政部门与提出预算机关如有争执而不得解决者,报由上级财政部门会同领款部门的上级机关复核审定之。
(三)加强投资的计划性。过去解放区在经济建设的投资方面,由于缺乏经验,有过一些浪费。只凭热情和愿望,在动工以前,缺乏切实的设计和必要的施工计划,因此个别兴工了的工程,或则中途改变,或则重建,使国家财力蒙受了不少损失。这种现象,必须尽力避免。因此决定:中央人民政府或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一切企业投资或文化事业的投资,在请领款项以前,必须审慎设计,作出施工计划施工图案和财务支拨计划,并须经过各该级人民政府或其财经、文教机关的批准。未经设计,未作施工计划施工图案和财务支拨计划或已作而未经批准者,财政部门应拒绝拨款。此项规定之所以必要,不仅为了使国家在现金运用的迟早上,力求合理,更主要的是为了减少国家在经济文化建设中的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