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部、劳动部关于军队列单位补充、辞退工人的暂行规定
(1963年8月8日)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公安部队各队列单位编制员额内的工人(不包括企业、事业和由事业费支付工资的人员),是军队组织编制内的成员,已计入军队定额之内,因此,凡按编制需要补充的工人,不再纳入国家劳动计划,即按本暂行规定执行。
二、军队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队列单位,按编制需要进行补充或辞退工人的工作,由以下单位统一归口与地方劳动部门联系办理;驻各省、自治区的,由省军区或军区负责;驻上海市的,海军系统由东海舰队负责,其他单位由上海警备区负责;驻北京市的,分别由北京军区、空军、海军、公安部队、国防科委、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负责,其它单位由国防部办公厅负责。
三、劳动部门应将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有关补充、辞退和调剂工人的规定、指示、通知等及时发给上述归口单位,并积极帮助解决他们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各归口单位在工作中应接受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的指导,遇有问题时,凡需向劳动部门或上级请示解决的应及时请示解决。
四、各队列单位应严格执行编制,切实遵守国家政策法令,认真节约劳动力。凡确需由地方劳动部门补充工人时,应先按隶属关系分别报请各军区、军种、兵种、公安部队、国防科委和各总部批准,再由用人单位持批件请有关归口单位予以解决。各归口单位,应将各队列单位所需工人补充数按季度综合报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以便地方劳动部门从现有工人中予以调剂或从城市闲散劳动力中招用解决。任何队列单位均不得私自从社会上招收工人。
五、队列单位凡由于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等原因,工人有多余时,应及时报告归口单位和地方劳动部门调剂给其他单位或另作妥善安置处理。
在处理工人退职、退休时,必须按国家规定执行,并办妥一切手续,不得任意辞退工人。
六、工人的调动,不是十分必要一般的不跨省调动工人。如有确需作跨省调动的技工,在军区几个省范围内调动的,由军区批准;其它的跨省调动,由总参谋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