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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年   月   日

  附2:
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项目用)

  编号:

         (采购人):

  鉴于你方与          (以下简称供应商)于    日签定编号为  的《      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且依据该合同的约定,供应商应在      日前向你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履约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2.主合同约定的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1)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
  (2)                             
  (二)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    %数额为     元(大写      ),币种为    。(即主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供应商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供货/完工期限届满后   日内。
  如果供应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项。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证明供应商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
  如果你方与供应商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需同时提供    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或经诉讼(仲裁)程序裁决后的裁决书、调解书,本保证人即按照检测结果或裁决书、调解书决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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