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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

  (一)在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中标后投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应当缴纳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二)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即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的保证期间为: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  个月止。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并附有证明投标人发生我方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事实材料。
  2.我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在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我方应按照你方的要求代投标人向你方支付投标保证金。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贵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贵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我方保证责任终止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五、免责条款
  1.依照法律规定或你方与投标人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投标人投标保证金义务时,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2.因你方原因致使投标人发生本保函第一条第(一)款约定情形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投标人发生本保函第一条约定情形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4.你方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招标文件进行任何澄清或修改,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澄清或修改经我方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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