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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

  (四)先予偿付,再行追偿。除不可抗力外,无论基于何种原因,供应商一旦出现违约情形,承担保证责任的专业担保机构应当先行按照政府采购担保函及时进行偿付,偿付完成后,再按与供应商签订的协议约定内容进行追偿。

  三、专业担保机构的选择及要求

  为保障试点质量,应本着“严格把握”的原则,选择规模较大、资信优质、组织机构健全、行业经验丰富、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专业担保机构作为试点机构。为此,经财政部与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协商,由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中央本级和各试点地区的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各试点地区可以再择优选择一家满足本方案要求的当地专业担保机构进行协商,增列为本地区的试点专业担保机构。

  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应当建立满足政府采购工作需要的快捷通道,平等对待所有参与供应商,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试点期间担保费率由双方自行商定,但融资担保综合年费率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50%;要对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供应商融资需求给予费率优惠,对于同时采用投标、履约和融资担保的中小企业供应商,要免收投标担保费或进一步给予费率优惠,试点期间对于中央统一制定政策,涉及农业、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科学技术、计划生育、环境保护、保障性住房和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等民生项目,以及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担保费率应当适度下调;要建立相应网络跟踪服务平台,切实做好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情况的跟踪服务,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要遵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规范经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

  四、信用担保试点的业务品种

  (一)投标担保。

  本方案所称的投标担保,是指由专业担保机构为供应商履行支付投标保证金的义务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保证担保。供应商在投标有效期内发生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因自身原因不签署政府采购合同等行为而应实际支付保证金的,由专业担保机构按照担保函的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供应商可以以投标担保函的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并将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样本(见附件1)作为招标文件的附件。供应商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采取投标担保函的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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